更新时间:2018-08-16 14:02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一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对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无争议的,死者单位出具继承相关证明,有争议的提供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三书之一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重大疾病范围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当年度负担医疗总费用超过5万元(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自负部分超过5万元)的;
2、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3、病案首页复印件;
4、医院出具的当期治疗费用发票;
5、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6、提取时限为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不再受理。只限提取一次。
第二十四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
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
3、提取时限为公安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年之内有效,只限提取一次。
第二十五条 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双方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与单位经办人(专管人员)共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
第五章 公积金转移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于一年内再次就业的,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调出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封存管理,新单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