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3:44作者:才子老师
2.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供登记日期在2年内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和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或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曲靖辖区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以下2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证明购房的真实性:
(1)房产信息已实现网络共享的,提供该房屋查询网址。
(2)房产信息未实现共享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的电话、房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中关于此房产的全屏信息电子照片及打印件1份或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用地许可证)和2年内的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或选址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县级以上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证明和2年内的规划部门批准修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退休
退休证或批准退休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或《残疾人证》、人社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 出境定居
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未结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供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单(由贷款经办行出具并加盖银行印章)和主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原件(此笔贷款在信用报告上显示是住房贷款才可提取公积金)。
2.住房按揭贷款已结清的,提供1年内的结清证明和主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原件(此笔贷款在信用报告上显示是住房贷款才可提取公积金)。
3.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提供1年内的结清证明原件。
(七)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曲靖市房管局及县级房管局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原件,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无房产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继承人关系证明(户口簿/公安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遗嘱)、职工死亡证明(医院出具死亡医学报告单/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对继承权有争议的,还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