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5:51作者:李天扬老师
3月13日,国管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发布了国机房资〔2015〕3号《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了以下调整:
一、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最高额度内,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贷款受理前1年之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原规定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按照2万元计算,调整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5万元按照5万元计算。
二、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且为首套自住住房的,比照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时处于缴存状态,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自受理单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因个人原因补充材料的时间)完成审批。
央行降息的同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京房资金发〔2015〕6号《关于调整其他住房资金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作出如下调整:
一、住房补贴存款最新利率表:
二、单位住房基金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存款部分存款最新利率表:
从2015年3月1日起存入管理中心的定期存款,按照调整后的相应期限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2015年3月1日前存入的定期存款,在定期存款未到期时,仍按原利率计息;定期存款到期后办理续存的,按照调整后的相应期限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