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5:05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门档案管理人员,制定档案保管、使用、销毁工作制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而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或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三、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的还款期限三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九条 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质)押物所需费用;
二、扣除处分抵(质)押物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质)押人或借款人。
第四十条 处分抵(质)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质)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后管理人和贷款资料保管人,违反岗位职责,导致贷款审查、清收、资料保管失误,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