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6:22作者:李一老师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的调整核定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调整分两个步骤:
一是缴存单位核定申报。2016年度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限定在7月份实施,各缴存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于7月31日前,核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并向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申报,过期未申报的本缴存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申报资料包括:单位2015年职工工资发放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审核调整申请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明细表》。上述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同时报送《汇缴变更明细表》的Excel电子版。
对于未按时缴存,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此次调整工作中,需先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即缴存至2016年6月后方可申报调整。
二是分中心、管理部审核批准。各分中心、管理部对缴存单位是否存在欠缴予以核实,对正常缴存的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缴存单位按照审核后的标准进行缴存;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缴存单位重新核定缴存基数和比例,经审核同意后再予以缴存。
中心将对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调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未按照规定缴存的,责令缴存单位及相关分中心、管理部予以改正。
附件: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明细表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审核(调整)审批表
3.不同缴存比例情况下月缴存额最高上限情况一览表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