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3:36作者:王新老师
据悉,预计将在下月,我市出台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文件。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预计调整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至12%,缴存比例未达到8%的应调至8%,在8%至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