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7:15作者:王新老师
南京要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南京市2015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0200元),首次突破“2”字头;同时,月缴存额上限为4848元,较2015年度的4368元提高了480元。
上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相关通知显示,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较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290元的上限,提高了204元。
记者注意到,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尚未公布数据的地区,存在缴存限额“暂缺”的情况。例如,南京因201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还未公布,暂时无法计算每月最低缴存额。
调整后,在缴存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职工到手工资可能会略有减少,但单位同步缴存金额增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收入将增加,从购房和最终提取收入来看,其实是利好
多地落实缴存比例“限高令”“保底”同步推进
今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各地区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基于此项规定,广东、吉林、安徽等地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上限从20%调至12%;福建、重庆、天津等地从执行最高缴存比例15%调降至12%。
此前,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2016-2018年供给侧改革的一系列方案,其中提到广东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上限从20%降低至12%。7月初,广州、东莞等城市也正式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
缴存比例“限高”同时,“保底”工作同步推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为此,青海提出,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自行确定,不得低于5%。
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的缴存比例下限为8%;长春则规定,除部分资金不足的企业可以申请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外,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7%。
多地设定调整“时间表”经营困难企业可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已从7月1日起执行,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多地还设定了调整“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