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4:55作者:三水老师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贷款银行传入的职工信息后当时初审完毕。
第三十五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同意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时打印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由职工当场签订,并在2个工作日内加盖银行印章。
第三十六条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和贷款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妥担保及反担保有关手续。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质押手续。
第三十七条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贷款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有关材料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在复审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金划拨。
第三十九条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入的贷款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