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8:00作者:王华老师
根据《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3届10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的登记费80元/户,不再由贷款申请人支付,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期房登记费由房屋开发商垫付,存量房登记费由房屋中介公司垫付,每季度凭发票、贷款人名册到我中心报账。请各科室及管理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完善,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效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3届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我市关于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父母出资为没有住房公积金的子女买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从2016年5月1日起,父母出资为没有住房公积金的子女购房,如父母没有在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一次性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
(一)提取条件。2016年5月1日后购买的商品房(以备案登记时间为准)和存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为准);提取人与购房者应为父(母)子(女)关系;提取人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款。
(三)提取所需资料
1.商品房。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或户口迁出记录中记载其亲属关系的);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存量房。过户后的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交易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或户口迁出记录中记载其亲属关系的);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二、允许用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从2016年5月1日起,如还款人的直系亲属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在自愿的情况下,允许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为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资金直接划至银行还款。
提取所需资料:《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打印的近期还款明细。
提取人须本人到场并签字盖手印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