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17:51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调整部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自有贷款以及对外担保的贷款显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类型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提供:
1、户籍在潍坊地区的,提供户籍地及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户籍在潍坊地区以外的,提供受理地及缴存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异地贷款的提供缴存地、户籍地、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经核实如部分地市不出具此证明的,以个人征信中有无住房贷款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