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08:35作者:李一老师
2、《就业登记证》;
3、身份证。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3、身份证。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2、身份证。
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大病提取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病人(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已参加医保,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1、病人的医保卡;
2、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
3、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4、身份证。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该表格在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领取);
2、户口簿;
3、《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身份证。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每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
一、租住公房
1、《公有住房租赁契约》;
2、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3、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4、结婚证;
5、户口簿;
6、身份证。
二、租住私房
1、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2、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5、结婚证;
6、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