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3 23:27作者:王华老师
一、入住备案流程
1.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产权单位通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租家庭基本情况。
2.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拟入住家庭名单进行复核。
3.同意入住。
4.产权单位与承租家庭签订租房合同。
5.产权单位建立入住家庭档案,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管理台帐,并进行动态更新。
6.签订合同10日内产权单位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办理流程
1.承租家庭填写变更书面申请(点击下载.doc),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各项费用,收齐材料,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
3.产权单位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15日内告知产权单位。
三、调整(调换)配租住房办理流程
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因家庭自身原因申请在同套型内与其他承租家庭调换配租住房的,承租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产权单位予以调整或调换。具体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承租家庭调换登记轮候册。承租家庭住房调换后应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四、退租管理
自愿退租:承租家庭提前30日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结清相关费用,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在解除租赁合同15日内,通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因不再符合配租条件退租: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对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