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3 18:07作者:李一老师
ƒ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或商业住房贷款银行签章出具的最后一次还款本息凭证和结清证明原件及各2份复印件;
④同上款的(4)的各项资料。
(2)住房贷款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
①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或商业银行签章出具的住房贷款上一年度12个月还贷交易明细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借款人个人银行账号(卡或折)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④的各项资料(第二次提取时不再提供贷(借)款合同、个人征信报告)。
以上提供的各类资料除结清证明、还贷交易明细原件外,其他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均统一使用A4纸张。
(四)业务办理流程、时限
1.符合本细则条件的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的职工向本市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资料;
2.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的职工在本市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提取申请表》,并填写和工作单位盖章;
3.本市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所能提供的资料调查审核;
4.本市公积金机构按审批程序报批;
5.本市公积金机构告知申请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使用的决定,向准予提取人划拨批准金额。
以上提取申请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公积金管理机构当场受理;经核实条件符合、手续完备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但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1.市、县(区)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业务的申请,调查审核要认真负责、严谨操作、规范报批,切实防范骗贷、骗提现象的发生,一旦出现要按照部、省厅、市中心相关处理规定进行追究。
2.加强对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贷后提取、还款、变更等情况的跟踪,定期与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情况核对,加强对异地购买或购房还贷提取情况的管理,进行标识、建立台账。
3.本细则与市中心以往印发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不相抵触的结合一并执行。
4.本细则从2015年12月15日起执行。
5.本细则解释权归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