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7:29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对应当由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自行决策,或者不执行管理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策,情节较严重的;
(二)违反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对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不予抵制,也未向监督部门及时报告的;
(三)向社会公布虚假财务报告的;
(四)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五)拒绝或者阻扰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六)连续3年未通过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的;
(七)兼任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职务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二)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三)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