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21:29作者:李一老师
(二)管理中心审核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按月提取还贷的决定。
(三)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准予提取的,申请人与管理中心签订《丽水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协议生效后次月开始,管理中心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在月底前转账支付到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内。
第七条在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有效期间,除一次性归还该套住房贷款提取外,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八条缴存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在同一个中心(分中心)内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的,无需缴存职工另行申请,原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继续执行;跨中心(分中心)转移的,原按月提取还贷协议自然终止,缴存职工若要继续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需向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重新申请办理。
第九条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暂停或终止。
《丽水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执行期间发生下列第(三)、(四)、(五)项情况的,管理中心有权暂停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发生其他情况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一)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二)申请人申请终止的;
(三)申请人上月未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申请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有误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管理中心的;
(五)申请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置住房自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的按月提取还贷申请材料、信息的;
(七)申请人连续三个月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八)申请人连续二个月或累计六个月逾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九)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被有关部门贪污冻结的;
(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认为不适合继续执行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
第十条职工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终止后(自然终止除外),五年内不得以偿还该套住房的贷款本息再次申请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第十一条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暂停或终止的,管理中心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职工未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在留足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保留金额后,每间隔12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银行部分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