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21:27作者:王新老师
4、开展异地贷款。在本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西宁地区购买自住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户籍所在地为西宁地区,在省外就业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在西宁地区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开展逐月提取还贷业务试点
凡在我中心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委托我中心按月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见《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暂行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