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21:37作者:王新老师
(1)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发生严重亏损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16.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有哪些权利?
答: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7.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答: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举报。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8.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怎么办?
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怎么办?
答: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怎么办?
答: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调整(以太原市为例)?
答:(l)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一般于每年的7月份进行,单位应根据基数调整的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时,单位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领取《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
(3)单位按政策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并附电子文档),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审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