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20:19作者:才子老师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职工已支付的房租金额,且不得超过最高提取限额。
多人共同承租同一套租房的,提取金额按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关系和租金分配方案,在可提取金额中,按各自负担房租比例提取,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参租职工可提取金额。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可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六条提取要件
职工租房提取应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西昌市分中心和各县管理部)提出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对租房行为予以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
(二)租住商品房、房改房或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租房合同及承租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所承租的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明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三)申请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婚姻证明。
(四)支付租金的收据(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或手印)。
(五)提供本人及配偶签名的“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书面声明”。
(六)出示提取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人和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应出示银行储蓄账户或银行卡。
第七条申请管理
(一)职工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为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多人共同承租一套住房的,以租金分摊占比或均摊面积占比,申请提供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由单位缴存公积金经办人员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
第八条调查审核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西昌市分中心和各县管理部)对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核。提取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相关调查。
第九条提取审核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支机构要加强服务网点建设,方便职工办理提取房租业务,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立即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