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18:35作者:李一老师
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公正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子女、父母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正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他人代为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
第十七条购买商品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
网上备案的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二)购买现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
第十八条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的公房,需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职工未全额交清房款的,按照《西安地区单位售房款、集资建房款缴存和支取管理规定》,其提取的公积金将转入售房单位在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其他住房资金专户,用以抵交房款。
第十九条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如安置时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缴房款凭证。
第二十条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