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6:51作者:三水老师
2.提交资料。部队确定专门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部队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和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军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3.办理流程。部队确定缴存人数和缴存标准后,经办人于每月15日前带有关资料到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业务窗口填写表格、设立住房公积金账号、双方盖章,签订小额支付协议;带已签订的小额支付协议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委托付款授权书。
(二)个人缴存开户
1.现役军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向驻温部队住房公积金专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个人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经部队审查后,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
2.部队住房公积金专门管理部门经办人持军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有关业务凭证办理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三)缴交方式
1.缴存时间。现役军人应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在每月15日前足额存到部队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账户内待托收;或者按每年7月份一次性预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缴存标准。现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标准与地方相衔接,缴存标准参照各地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文件执行,可登陆温州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wzgjj.com)查询。月缴存额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7月份。因此,每年7月份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上一年度缴存基数计算,7月份(含)以后的,按新的年度标准计算。
3.缴存年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现役军人的缴存年限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缴交限制。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欠缴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该专户进行注销。
三、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使用地方住房公积金政策
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在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享受地方住房公积金政策。符合《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提取住房公积金。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购买、建造、租赁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现役军人因调动、退伍等原因离开温州时,可以凭调令、退伍手续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