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39作者:李天扬老师
温馨提示:没有方正有合同也能提公积金 提取时间为发票载明一年内
公积金提取资料包括,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在本市购房的,可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办理。
需要提醒的是,提取时间为房证、全额发票或《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载明日期1年之内。
13类情况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烟台确定了符合13类情况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来说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4、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0、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12、异地求学的;
13、失业2年以上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