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37作者:李一老师
1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2
《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6年3月8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或配偶任何一方已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购房提取信息的,或职工及配偶未办理购房提取登记的,仍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3
在2016年3月8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或配偶任何一方已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过购房转账提取信息,且职工及配偶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一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4
首次选择凭两证办理提取的,再次办理时不能选择偿还商业贷款方式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