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35作者:李一老师
二、账户余额的认定标准
以职工申贷时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一)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视为正常缴存,应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相关证明,对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3个月内(含3个月)出现的个人补缴视为正常缴存,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如出现3个月以上个人补缴,视为非正常缴存,缴存金额不纳入余额计算范围。
(三)以转账方式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的,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转账提取额度中的正常缴存部分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