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24作者:王华老师
本项政策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余额可含前12个月内的提取金额计算贷款额度;自2016年4月1日起,以申请时的缴存余额计算贷款额度,不再含已提取金额。
计算后低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的,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确定本项贷款额度。
(注:温州市区、瑞安、乐清贷款最高额为80万元,最低额为35万元。)
[变化二]:
贷款额度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
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近三年记录和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近三年信息记录存在逾期信息的,需提供逾期情况说明及经银行确认的逾期清单,管理机构应按不同情形相应下调贷款额度:
(一)贷款和信用卡存在连续3期以上(含3期)6期以下(不含6期),或累计6期以上(含6期)12期以下(不含12期)逾期记录的,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下调10%。
(二)贷款和信用卡存在连续6期以上(含6期)或累计12期以上(含12期)的,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下调20%。
(三)管理机构认为风险因素不能排除的,不予核准贷款申请。
[变化三]:
房龄超30年最高可贷总价50%
购家庭首套自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上,新增加了一项规定:房龄30年(不含30年)以上或房屋结构为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
[变化四]:
住房套数认定需查《个人信用报告》
申请人家庭已购住房套数的认定也有调整:今后要依照借款人及配偶的《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进行综合审查认定。
[变化五]:
明确二套房发放对象范围
两种情形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时,近2年(24个月)内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贷款结清满2年)的缴存职工家庭。其余购买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