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23作者:才子老师
本项政策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余额可含前12个月内的提取金额计算贷款额度;自2016年4月1日起,以申请时的缴存余额计算贷款额度,不再含已提取金额。
计算后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的,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确定本项贷款额度。(注:鹿城、龙湾、瓯海贷款最高额为80万元,最低额为35万元)
变化2
房龄超30年,最高可贷总价50%
购家庭首套自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上,新增加了一项规定:房龄30年(不含30年)以上或房屋结构为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
变化3
住房套数认定,需查《个人信用报告》
申请人家庭已购住房套数的认定也有调整:今后要依照借款人及配偶的《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进行综合审查认定。
变化4
明确二套房发放对象范围
两种情形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时,近2年(24个月)内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贷款结清满2年)的缴存职工家庭。其余购买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暂停。
变化5
还款最高年龄调整为60周岁
按照最后一期还款年龄与缴存最高年龄同步的原则,贷款登记审核时借款人的最后一期还款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变化6
买期房,超12个月申请贷款
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评估房价
购买期房,自签订购房合同起,超过12个月申请贷款的,管理机构认为期房价格波动较大的,要委托温州市内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申请时点市场价评估报告,计算贷款额度的交易价,取合同价和评估价两者的低者。
变化7
贷款额度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
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近三年记录和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近三年信息记录存在逾期信息的,需提供逾期情况说明及经银行确认的逾期清单,管理机构应按不同情形相应下调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