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21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管理部发现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应立即终止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职工应承担下列后果:
1.管理部将职工违规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对职工予以批评或者做其他处理。
2.违规职工的个人信息记入管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
3.自违规发现之日起三年内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单位协助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记入管理中心缴存单位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
(四)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管理中心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管理中心已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