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16作者:王新老师
第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在发生还贷之日起13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业务。
第九条 职工新购住房,在两年期内,可凭购房合同、发票及装修合同、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及房屋基础装修,基础装修费最高额度为5万元。
第十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凭物业管理费缴纳凭证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高于年缴存额度。
第十一条 已购买住房,无住房贷款、无支取、无担保且缴存满5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供暖费支出。供暖费每年提取一次,需提供供暖费支付凭证,提取额度不得高于年缴存额度。
第十二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济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额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发放的最低生活费用。
第十三条 职工身患重大疾病或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凭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结算费用发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额度不得高于发票总费用扣除医保承担费用后的个人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