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13作者:三水老师
贷款条件
缴满12个月才能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才能申请贷款。
贷款期限以年的整数倍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解读:之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贷缴存标准是 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且在申贷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同时,《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借款人需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条件
提取人限定本人及配偶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负责人介绍,此次提取条件有四个变化,一是根据原建设部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范围,由直系亲属调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职工的父母及子女不再允许以该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具有产权的父母及子女)。
二是新增了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情形。
三是将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修改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是将失业3年以上(含3年)改为2年,适当放宽失业人群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