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13作者:李天扬老师
发展社会保障房建设本无可非议,不过,这是政府的一项公益事业,应纳入政府每年财政预算,由政府财政出资解决。住房公积金本与保障房建设并无关系,国家起初建立在职职工公积金制的宗旨是,有助于工薪阶层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说穿了就是减轻缴存人买房压力的一种制度或机制。要说有关系,也仅仅与缴存者需要保障房的人有关系。用目前保障房的概念来诠释公积金制度,把私人公积金所产生增值收益挪用于保障房建设,实质上是用中低收入群体所出的钱,来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侵占了大部分缴存人的利益,这显然有失公平,也无法律依据。
对于缺乏法制化管理的公积金,住建部曾在2016年放出消息称,会同其他部门下地方听取意见,并通过进一步修改准备重新出台新《管理条例》,但时间将近两年了,还处在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过程中,远远不见新《管理条例》的踪影。其实,公积金既不立法,也不出台新的《管理条例》,人们不难看出,以规避法律私人属性,让公积金的主权和主体模糊化,将增值收益也逐步趋向国有化。
众所周知,中国是通过借鉴别国的经验引进公积金制度的,但是别国是在立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套制度和机制。从别国立法本意看,就是依法管理,在专门的法制环境下,实行产权利益关系清晰,杜绝一切侵占、挪用、损害主体的不法行为。
比如,新加坡公积金管理制度,属于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个人储蓄的中央公积金制度。通过立法,在原有储蓄计划的基础上,由养老保险、购买住房、医疗、教育和投资增值等多个方面构成,一切依法律程序运行。
所以,中国公积金制度当前需要彻底改革,改革的关键是立法,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回归公积金的主权和主体的本来属性,来保护每个缴存百姓的资金和财产的权利。对于已被挪用的公积金包括增值收益,应予以返还公积金资金池,并依照法律将公积金增值收益向全体缴存人实行按份额进行分配。
公积金是为在职职工解决住房的买房资金,已被广大缴存的百姓视之为第二大生活保障资金,直接攸关广大民生。笔者不反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体制改革,但在公积金还未立法的情况下,盲目提出改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政策性住房银行,想用中国公积金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方式来改变原本属性,这是在向地方政府的一种献媚,也是对广大缴存百姓财产权的藐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