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12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缴存人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不能超出规定部分的金额。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八)项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二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购买本市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原件、《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介绍信》或其他有效的房屋销售许可材料。
(二)购买本市二手房或购买本市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二手房还需提供户口簿。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城镇建设用地许可证》、城镇规划部门同意建造的许可文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提供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大修危房鉴定报告。
(五)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搬迁验收单、交款收据;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六)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或具有异地户籍,在当地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异地工作证明或异地户籍证明。
第十三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借款合同》及还款明细。
第十四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提供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住房租赁税完税证明以及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
第十五条 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签证或境内注销户口证明;调离本市的提供正式调令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建户证明。
第十六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伤残证(1-4级)、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