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7:34作者: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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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办学校招生
1.小学入学
凡户口在我区、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2.初中招生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到学区所在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各小学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集体报名。在外地就读回我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区所在学校单独报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表(学校盖章)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
(二)民办学校招生
在我区的民办学校义务教育招生计划须报经区社会事业局审批,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经社会事业局审核、备案,并及时在学校和社会事业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民办学校的招生报名时间为2015年6月6日-7日,6月16日前完成录取工作。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社会事业局的指导和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新生。
(三)特殊群体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区属公办学校要按照社会事业局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盲童和聋哑儿童少年可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继续执行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充分挖掘办学资源,扩大招生规模,按照“符合基本条件、坚持免试免费”的原则,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都能顺利入学。我区定点学校为合肥市兴园中学、合肥市永和学校、合肥市第二十中学、合肥市第六十二中学、合肥市兴园学校、合肥市城西桥学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在我区的暂住证或居住证(持证居住满1年)、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须提供经过学校盖章的学籍表),统一到暂住证或居住证所在学区内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办理材料审核、报名登记手续。若所在学区内没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事业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3.农村留守儿童入学。社会事业局和区属中小学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并通过设立“代管家长”和加强“留守儿童之家”建设等方式,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4.外籍、港澳台胞和侨居人员子女入学。由市外侨办或市台办验证并出具证明,报市教育局审核。对符合在肥上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市教育局统筹协调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入学。
5.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子女入学。我区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合教〔2014〕367号)执行。
6.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房产在高新区的,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实际居住材料等,由区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入学。
7.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我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区,本人户口随另一方在我区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本人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本人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区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4)在我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我区内实际居住;(5)烈士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