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09:44作者:李天扬老师
5.特长生录取
各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招收部分艺体等特长生,特长生计划不得超出学校总招生计划的5%,并在申报招生计划时注明,未批复特长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按特长生录取新生。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6.推荐生录取
为进一步推进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在初中学校实名推荐的基础上,各普通高中学校可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2%的比例招收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优异的考生。
普通高中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和特色化发展要求,制定具有本校特色的推荐生标准,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初中学生可根据各高中学校的推荐标准,申请推荐到本县区相关高中学校,每位学生只能申请推荐一所高中学校。推荐录取招生程序由学生个人申请、初中校长实名推荐、初中学校公示、高中学校审核确定、公示备案等环节组成。录取的推荐生,其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成绩不得低于相关高中学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综合素质评价、考查科目等级均须达到A等。
7.特殊考生录取政策
烈士子女、归侨、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子女,农村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采取绝育措施家庭的子女,少数民族考生,普通高中招生时,降低10分录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录取时按照滨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如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最新政策执行。同一考生只能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其中一项。上述特殊考生的资格认定由市、县(区)教育局具体负责。
8.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3+2”、“3+4”和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由市、县(区)招生考试部门负责组织报名和录取。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专(含技工学校)计划,由学校根据录取总成绩自主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