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0:34作者:三水老师
【一审】
同学出庭作证冉冉“注射前曾告知发烧”
一审开庭时,医方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北方车辆公司)辩称,鉴定意见书显示,冉冉所患的多发性硬化症属于自身免疫疾病。从冉冉肢体麻木症状出现的时间看,与其他因素相比,疫苗接种诱发其多发性硬化疾病此次发病的可能性偏大,但其2006年病情多次复发与缓解与疫苗接种无关。
一审开庭时,冉冉还曾提交同学杨某、周某亲笔书写并经公证的《情况说明》,证明冉冉曾向医生告知自己在发烧。冉冉的母亲介绍,一审开庭时,杨某等人还曾出庭作证。
对此,北方车辆公司对两份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情况说明》内容的真实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丰华中学在疫苗接种过程中负责提供场地、组织学生,并不直接从事疫苗接种工作,并非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对方,故无赔偿责任。医院难以证明在为冉冉接种过程中完全尽到相关职责,故应对冉冉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损害后果及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医院的责任比例为20%。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北方车辆公司赔偿冉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66万余元。
【二审】
医生学校有无提前告知不良反应成焦点
昨日二审时,冉冉的代理人对疫苗的质量、医疗机构资质、实施注射的医生资格及鉴定结果均提出质疑,并坚持索赔1200万元。
代理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院对注射疫苗医生的资质、疫苗是否合格等没有审核,医生和学校接种前没有告知接种会有不良反应。
北方车辆公司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鉴定书可证明,冉冉的损害后果与疫苗接种没有关系,一审法院采信了该鉴定书,但判决自相矛盾。
学校代理人答辩称,2005年10月10日学校接到打疫苗通知,15日向学生下发并宣读知情通知书,学校已尽力了,因此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