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10:26作者:三水老师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开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现将《温州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教育局
2016年2月4日
温州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改革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4〕138号),为进一步推进与深化课改相配套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招生”运行和监督机制;有利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初中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以下简称“升学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为全面、准确地反映接受完初中教育的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的水平。升学考试成绩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一)升学考试对象
1.温州市户籍初中毕业生。2016年温州市户籍在本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以电子学籍注册为准)和温州市户籍在温州市外就读要求回温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及本市户籍未曾在高中段学校注册就读的往届初中毕业生。
2.温州市市外户籍初中毕业生。已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温州籍人员,其子女在我市范围内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初中学籍的(以电子学籍注册为准),均可报名参加我市升学考试。
(二)升学考试科目、分值和时间
2016年升学考试包括文化科目考试、体育考试和英语听力口语考试。
1.文化科目考试
(1)考试科目分别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思品(含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两门学科,下同)。
(2)各科分值分别为:语文和数学各150分、英语120分(含听力口语25分)、科学180分,社会思品卷面分值为100分(其成绩按50%计入升学考试成绩)。
(3)各科考试时间:语文、数学、科学各120分钟,英语90分钟,社会思品100分钟。
(4)文化科目考试日期安排在6月18—19日(周六、日)。
(5)初中地方课程纳入语文、社会思品两科考试范围,地方课程考试内容不超过试卷总分的5%。文化科目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数学和科学考试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6)文化科目考试命题按照课程标准和《2016年浙江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说明》要求,体现深化课程改革理念和能力立意导向,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水平,试卷难度系数在0.70-0.75间。适当控制题量,杜绝设置偏题、怪题。
2.体育考试
(1)体育考试项目共4项,每项10分,满分40分。
必考1项:中长跑(男1000米跑,女800米跑)。
选考3项:考生可在篮球、排球垫球、足球运球绕杆、游泳、掷实心球、立定跳远、跳绳、踢毽子、50米跑、引体向上(男)或仰卧起坐(女)等项目中选3项。
(2)体育考试时间安排在4月中下旬至5月底。具体要求按照《温州市2016年初中毕业生体育学业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3)体育考试提倡使用专用测试器材进行考试。
3.英语听力口语考试
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实行人机对话,分值为25分,与升学考试分离单独进行,考试日期安排在5月7—8日(周六、日)。
从2017年起,英语升学考试总分保持不变,结构作调整:听力口语分值从25分提高到30分(口语题分值增加5分);笔试分值从95分减至90分,取消任务型阅读题。
(三)升学考试组织
升学考试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全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时间安排在3月上旬。
(四)阅卷工作
阅卷工作由温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行网上阅卷,并统一发布中考成绩。
三、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原则
1.择优录取原则。高中段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既要依据学生的升学考试成绩,又要依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2.普职协调原则。要按照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大体相当的原则,统筹安排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努力促进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3.信息公开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提前将高中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办法、中考加分政策、民办普高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考生和家长,以便考生及家长在志愿填报和招生录取时做出正确选择。
4.普高录取原则。参加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者,原则上凭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参加录取和建立学籍。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未达4P或综合表现评定不合格者,不能被普通高中录取;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未达2A2P或综合表现评定不合格者,不能被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或县中学录取。普通高中若招收生源地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将不能建立普通高中电子学籍。
温州市市外户籍初中毕业生参加我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者,均可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参加公办普通高中录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初中电子学籍和初中三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
(2)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并在我市范围内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时间截至2016年3月份);
(3)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需在我市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16年3月份),且有相对固定居所(含租赁)。
5.同城待遇原则。我市引进人才子女、浙商温商回归人员子女在温参加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享受我市市民同城待遇。
(二)普通高中类招生办法
1.普通高中类招生,根据招生计划、中考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平行志愿录取。学前大专班、特长生招生,按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结合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在提前批录取。中外合作高中和艺术高中可申请面向全市自主招生,招生方案另行发文公布。
2.考生志愿填报在中考成绩公布后进行。志愿填报时间3天;每位考生填报的志愿个数由县(市、区)教育局决定。民办普高须在考生志愿填报前向社会和考生家长公布收费标准。
3.普通高中录取在普高最低控制线公布后进行。温州市区作为一个招生区域统一划定普高最低控制线,其余各县(市)普高最低控制线经温州市教育局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4.民办普高立足于本县域招生,县域内招生数不少于招生计划的60%,按平行志愿择优录取。跨县域招生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40%,跨县招生录取在中考成绩公布后的第三天开始,由招生学校凭考生录取码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民办普高可向所辖县(市、区)教育局申请不超过招生计划10%的自主招生指标,该指标录取在平行志愿录取后进行。
5.普通高中按平行志愿录取不足时,原则上由招生学校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自主补招,额满为止。
6.定向生、保送生招生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把所属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或无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的县中学)50%以上的招生计划原则上按初中毕业班人数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定向生、保送生计划合计不少于50%。定向生招生以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保送生招生方案须报温州市教育局核准。
7.特长生招生
(1)普通高中可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申请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有特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招收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5%。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每个项目招生人数不超过5人。
(2)有招收特长生需求的学校,应于3月底向市、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区)教育局核准后,于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包括招生学校、特长生类别、项目、招生人数、报名要求和录取标准等),同时报温州市教育局备案。
(3)特长生招生专业测试原则上由县(市、区)教育局组织,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者,由招生学校预录取。各地特长生招生预录取名单须于6月5日前上报温州市教育局。考生如被2所或以上学校预录取,须于6月15日前确定一所预录取学校。
8.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于3月底前报温州市教育局备案。
(三)中等职业教育类招生
1.中等职业教育类包括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3+2职业教育、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中技、成人中专普通班等。
2.本市中等职业教育类学校招生,考生不需填报志愿,凭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和升学考试成绩(含政策照顾分和特长加分),在中考成绩公布后的第三天开始由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报名情况,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
3.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招收五年一贯制和“3+2”考生,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普通中专招生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并签发招生计划。考生报考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类学校,由考生凭中考成绩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学校录取后将录取名单反馈到生源地县(市、区)教育局。
(四)其他事项
1.在市外(县外)就读学生,回原籍报考、录取的规定。
(1)我市户籍在温州市外就读、要求回户籍地报考的考生,凭就读学校学籍证明(须经当地教育局审核盖章)、学生本人户口册于3月1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中招办报名,参加户口所在地文化科目考试、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温州市外回温考生须向当地中招办提供7—9年级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学期考核成绩,并参加当地中招办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科学实验操作、研究性学习4个项目的终结性测试。
(2)在温州市外就读未回温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普通高中原则上不予录取。如确需回原籍就读的学生,可根据在外地中考成绩按比例折算后,参加民办普通高中录取;能否参加公办普通高中录取,由户籍地县(市、区)教育局决定。
(3)在温州市内县外就读的考生,可在就读学校报名并参加升学考试(含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文化科目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考生的升学考试成绩、综合评价结果全市范围内通用,中招管理系统自动将上述成绩和结果反馈至录取地教育局。
(4)在温州市内县外就读的考生,报考户籍地公办普高,须在报名时登记“回户籍地录取”,报名后在规定的时间到户籍地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将参加户籍地公办普通高中录取,不参加就读地公办普通高中录取。不回户籍地录取的考生,只参加就读地公办普通高中录取,不参加户籍地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考生报名时需选定“回户籍地录取”或“在就读地录取”,其选择结果不能更改。如果考生报名时未作选择,系统默认为“在就读地录取”。
在市内县外就读的考生,报考民办普通高中不受户籍限制,是否享受户籍地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或县中学定向生招生资格,由户籍地教育局决定。
2.温州市外学校来温招生规定。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公办普高不得跨市域招生。温州市外公办普通高中如擅自在我市招生,被录取的考生将不予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市外民办高中在我市招生,须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市外民办普通高中不能招收生源地普高低控线下的考生,否则不予办理被录取考生电子学籍迁移手续。
温州市外民办学校来温招生必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办理招生广告审批手续,在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进行招生。
3.严肃招生纪律。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招生。高中段招生录取实行“多种选择、一次录取”的原则,即每位考生可有多个志愿选择,但只有一次录取机会。考生一经被公办或民办、普高或职高录取,其他学校不再录取。否则,不予建立高中学籍。
普通高中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除温州中学等5所面向市区统筹招生的普通高中外,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能跨县域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提前组织招生考试,违者将追究招生学校和所辖县(市、区)教育局的领导责任。
4.招生计划申报。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普职比大体相当原则,结合本地生源实际和高中段学校办学条件,合理编制高中招生计划,并于3月底前将高中招生计划报温州市教育局审批。
四、照顾录取政策
(一)政策加分照顾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考生在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享受政策加分照顾待遇。
1.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30分照顾:
(1)烈士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2.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20分照顾:
(1)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3.除上述1、2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加5分照顾。以上除“因公牺牲军人”外,其余军人均指现役军人。
4.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4分照顾:
(1)归侨、华侨子女;
(2)少数民族考生;
(3)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子女。
若考生具有多项照顾条件,则取最高一项照顾,不重复照顾。
(二)特长生加分规定
1.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可加6分。
2.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者,可加4分。
3.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市直)一等奖者,可加2分。
4.初中阶段参加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合格者,A级加4分;B级加2分。2016级起初中学生,不再享受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B级加分政策。
5.特长生加分项目另行发文公布。若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三)其他各县(市、区)制定的照顾录取政策。
(四)特长生加分项目秉承只减不增的原则,除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可以加分的项目之外,其余有关加分项目将逐步取消。
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通过制度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诚信制度、培训制度、监督制度等,杜绝招生舞弊现象。
(一)公示制度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特长生招生方案、定向生和保送生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评定获得A等和综合表现评定获得优良的名单,要在学生所在班级公布。保送生录取名单、特长生预录取和录取名单以及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示。
(二)诚信制度
逐步建立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网上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三)培训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命题、审题、网上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等有关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确保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与可信度。
(四)监督制度
纪检监察、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市教育局监察室牵头成立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小组,保证这项工作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考生的录取资格,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追究当事人责任。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六、本文件解释权在温州市教育局中招办。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