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09:34作者:王新老师
2016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一览表
类型 | 资格 | 相关证明材料 | 报考地 | 备注 | |
本市常住户籍考生 | 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 | 本市户籍证明等 | 学籍(原毕业)学校或户籍所在区县 | ||
非本市户籍考生 | 考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 | 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 考生父母一方《上海市居住证》和身份证、积分通知单,考生本人《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户籍证明(必要时提供亲子关系证明)等。考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 | 学籍(原毕业)学校或考生父母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上登记地址所在区县 | 今后参加高考报名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
考生父母一方及考生本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 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 考生父母一方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等 | 学籍(原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 ||
考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且考生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满2年 | 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往届生须取得2015年本市中招报名资格) | 考生父母一方及考生本人户籍证明和关系证明(必要时提供亲子关系证明);考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证》(须在2014年8月31日之前办出)等 | |||
考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 | 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证明、考生户籍证明等 | 学籍(原毕业)学校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 ||
考生父母一方为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 | 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和市教委共同核定名单等 | 学籍(原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 ||
考生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 考生本人台胞证、考生本人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以及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等 | ||||
考生属经市政府侨办认定的本市华侨 | 市政府侨办国内处证明等 | ||||
考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考生本人具有效签证的护照和本市公安机关填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 ||||
过渡期内锁定名单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 考生属大屯、梅山、鲁矿后方基地职工子女 | 后方基地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后方基地往届初中毕业生 | 锁定的名单 | 大屯、梅山、鲁矿 | |
考生属经市教委锁定名单的部分冶金单位职工子女 | 本市应届初三学生 | 锁定的名单 | 指定区 | ||
考生属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锁定的各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本条政策2017年起停止执行)。 | 市教委和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共同锁定的名单等 | 学籍学校所在区县 | |||
外籍 | 考生持有效签证的外国护照 | 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 具有效签证的护照、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等 | 学籍(原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 |
考生 | |||||
说明:《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须至2016年5月13日仍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