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3 10:49作者:才子老师
⑶各县区招办、有关学校必须按规定将本县区或本校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信息在社会和学校的醒目位置分别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班级、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分值及出具相关证明单位。公示期为7天,全市公示日期统一为5月25日—31日。公示期间须同时公布市、县区两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结束后,县区招办和学校要将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名单及加分项目登记造册于6月4日前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优惠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