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4 12:32作者:王新老师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报考对象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二)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三)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其他报考要求
(一)本通知所指的2016年高校招生考试包括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和本市秋季统一高考。参加2016年春季高考的报名办法已另行公布(详见沪教委学﹝2015﹞58号)。
(二)按教育部规定,不参加2016年秋季高考直接办理录取手续的保送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和体育单招考生,必须先办理报名手续。
(三)本市户籍和符合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的2016年“三校”应届毕业生在6月份高考和5月份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中只能选择其中一次参加考试。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退考。
(四)考生为持有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参加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的毕业生,只可以参加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其中应届毕业生还可参加5月份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的专科层次录取。
(五)2016年本市高考外语口试不单独进行,高考录取过程中凡对外语口试有要求的学校与专业,均使用当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口试成绩等第。凡参加2016年外语口试的社会考生须在高考网上报名的同时报名参加外语口试,免收外语口试考试费。外语口试考试时间为2015年12月19日。
(六)截至2016年4月30日,非本市户籍考生须办妥本市高考报名所需手续。
四、外省市生源考生户籍处理规定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理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治通〔2007〕85号),2016年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业结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户籍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本文件精神另行制订《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
各相关单位须完善考生数据库,积极构建信息平台,对于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考生信息提高采集质量,联合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和安全。
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招生报名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招生报名工作的各区县教育局分管局长负责制。进一步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以及其它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区县招考职能部门应根据考生数据库,认真做好在本区县确认的个别报名考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考生所在学校应认真做好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涉及资格审定的相关材料要留存备查。市教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对部分区县高考报名信息予以抽查。对于报名时弄虚作假的,查实后取消考生报名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责任。
希望各区县教育局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报名工作。若有特殊情况,请于2016年5月16日之前填妥《区县教育局特殊情况考生申报表》,及时报市教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