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0 17:10作者:王华老师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2.退出。
(1)政策退出:截止到12月31日,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后,原则上不再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如:本人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可申请返聘,由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返聘手续。
(2)申请退出:未到龄乡村医生自主选择退出村卫生室工作。
(3)其他原因退出:乡村医生在岗工作期间,不能胜任工作、不能履职或不服从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经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可以终止聘用,并报请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