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6 17:37作者:王新老师
(二)服务年限认定
服务年限认定范围为1965 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期间,且连续服务满1年(含1年)以上,不同时段、不同村卫生室服务的实际时间可以累加,累计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审核认定程序
1.个人向原执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重庆市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1)并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个人申请进行初审。个人提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7 年6月30 日,逾期不再受理。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在本乡镇(街道)和申请人原执业所在村(居委)同时张榜公示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
4.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