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16:35作者:李一老师
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双倍工资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案例说明“双倍工资”的目的
高某于2007年9月到成都A公司做销售,但未签劳动合同。高某于2010年7月5日离开公司,并于当年8月13日向成都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元(1000元×11个月)。A公司认为高某的请求已超仲裁时效,诉至B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该公司后上诉至成都中院,认为高某要求支付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属惩罚性赔偿金,应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期,原审法院认定未过仲裁时效期是错误的。
中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双倍工资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督促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高某自2007年入职以来,A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高某双倍工资请求的仲裁时效期间应自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即2010年7月5日起计算。因此,高某于2010年8月13日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时效期。A公司应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高某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应用
实践中,双倍工资,一般都是已经拿到工资后的赔偿,那么在仲裁申请和起诉的时候,应写双倍工资的差额。
通常赔偿双倍工资的时候,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补偿金、社会保险。
双倍工资的赔偿时按照实发工资,实发工资包括提成奖金等等,不能拿最低工资来参考。中国很多地方的仲裁机构,往往在仲裁裁决的时候,错误地拿最低工资来参考,这是错误的,有的劳动部门变相维护企业的利益,所以在到法院起诉的时候被纠正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