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16:33作者:李天扬老师
合同完全赔偿原则是什么?当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承担,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承担,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利益全面的、充分的保护。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此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二、合理预见原则
合理预见原则,又称之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三、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亦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这一规则已为各国合同立法和判例承认和采用。但各国使用的概念及法理分析却大不相同。大陆法对合同之债以过失责任为原则,所以,不直接以受害人违反减轻损害的义务为标准,而是要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是否有过失。
如果受害人不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即构成德国法律所称的“共同过失”,或法国法律所称的“受害人的过失”。英美法对违约则不采取过失责任原则,一方当事人只要违反合同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失。因此,英美法认为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是受害人的一项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了英美法的法理分析,规定受害人“必须采取”措施以“减轻由对方违约产生的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未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其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减轻损害的义务,适用于要求赔偿损害,按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均适用本条的规定,扣除可以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害,使违反合同一方承担合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