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1 15:35作者:王华老师
同时还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从福利费中开支的职工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从福利费中开支的职工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对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均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