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0:09作者:王华老师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国发[1982]62号)
■离休干部护理费
对于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应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民[1984]优18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人退发[1993]1号)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新的护理费标准从1998年7月起执行。(人发[1998]56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山东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鲁老干[2004]12号)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已发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组通字[2007]20号)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五部门发文,确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省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各市、县(市、区)参照执行。(鲁老干[2008]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