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4:34作者:王新老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2009年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09]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