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6 11:03作者:才子老师
4、经期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这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殊关爱。
5、更年期保护。《特别规定》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给予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根据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可以申请适当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到适宜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
问:妇科疾病检查是广大女职工非常关心的问题,《特别规定》是否对此作出了规定?
答:妇科疾病高发是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为全面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问:《特别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管体制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并对人社、安监、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一规定,标志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对提高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服务职工群众是群团组织工作生命线,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需要更好地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特别规定》赋予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妇女组织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权,规定“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此项规定,为群团组织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特别规定》规定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怎么办?
答:《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制度体现于2方面。一是举报和举报查处制度。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二是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