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6 11:02作者:王华老师
新修订的《特别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加强政府职责、强化用人单位责任义务、拓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细化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责任更加明确,措施更加具体,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特别规定》,切实维护全省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有利于减少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有利于激发女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特别规定》六大亮点
(一)加强了政府职责。《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一规定,标志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
(二)强化了用人单位义务。《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履行的义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职业防护措施和特别待遇有书面告知的义务;订立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工资、福利待遇,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中加入“结婚”一词,是根据立法调研中基层女职工反映的情况,结合我省省情创新制定的。此项规定满足了基层女职工的诉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更体现出民主立法的精神。
(三)拓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特别规定》在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安排。”此款参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将女职工更年期保护上升到地方性政府规章层面。
(四)细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经期保护:规定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孕期保护: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工间休息,这是我省首次提出的。哺乳期保护:规定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女职工的保护。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