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6 11:01作者:李天扬老师
据介绍,《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昨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版计生条例将充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不再鼓励晚婚、晚育,调整内容包括婚假天数有增无减,二孩同享“生育假”,男性陪产假增7天等。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邬惊雷表示,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待遇。
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
在此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的《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明确,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介绍,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处理未予涉及。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刘平还表示,考虑到上海市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刘平说,《修正案》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同时,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为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人文关怀,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
“陪产假还曾考虑过15天”
“在原来国家鼓励晚育的导向下,本市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即一共有128天产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副书记邬惊雷说。
邬惊雷介绍,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考虑到本市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拟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