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1:57作者:李天扬老师
2.可以享受30天婚假,奖励延长产假60天
修改了晚婚、晚育相关内容,是不是原有的可以享受30天的晚婚假期也没有了?
新条例对此做了人性化修改。尽管取消了晚婚的说法,但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仍然可以享受30天的婚假。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样修改的主要考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婚假时间为1天—3天。在当前结婚普遍较晚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删除晚婚假期,从实际效果上看,就相当于将目前职工普遍可享受的一个月婚假缩短为1天—3天,降幅过大。结婚是职工人生大事,享受较长时间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因此,新条例并没有简单删除晚婚假期,而是作了适当修改。
同时,新条例对产假和护理假也进行了适当修改,按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将奖励延长产假60天,男方也享受15天护理假。也就是说,无论是生育一孩、两孩还是符合条件依法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都可获得女方延长产假和男方享受护理假的奖励。
3.新政后只生一个不享优待,原奖励扶助政策有效衔接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只生一个还能享受原有的独生子女优惠吗?
新条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制度。对政策调整前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对政策调整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将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当然,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此外,全面两孩政策出台前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老人”们,还有一些新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则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而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