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7 20:43作者:李一老师
2016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消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我市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月和1400元/月两档,两档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250元。
焦点1
哪些单位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向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全体劳动者公示。
焦点2
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会有啥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劳动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20%的赔偿金;(二)欠付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50%的赔偿金;(三)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处以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1至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