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00:20作者:三水老师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地区或行业工资水平、经济效益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原则上不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不能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决定,但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实施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宣传,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量宏观管理。
企业要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消除岗位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妥善处理好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定的增资方案及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